2010年3月29日 星期一

性別政治 讀書心得二

大五寫的作業

  本文針對黃麗莉、畢恆達的【當西方菁英碰上本土原生】以及林芳玫的【強暴與強暴控訴】兩篇文章提出的部分內容,重新詮釋個人遭遇過的一次「性騷擾」事件。該事件在我得知的隔天即報告老師,故在此不擬重述事件始末,而為了行文方便,我將事件中的控訴者稱為A,當然,我是被控訴者。


「權力差距」在哪裡?
  暫時不提社會結構中因為性別不平等而造成的權力差異,我細思在事件過程中可能的權力分布樣態為何。A時任社團幹部,我只是社員,我們不同系,A小我兩屆,但我們是同時期入社。就兩造身分觀之,我找不到其中的實質權力差距。
  在學生社團的運作邏輯中,社齡所可能產生的權力「位能」遠大於學齡跟年齡,我們的社齡一致,位能相當,差距歸零﹔而學生社團的幹部是結構性的賦權予該位置上的人,但幹部與其他社員之間的權力差距還得看該幹部有無積極發動該權力,就此而言,我們之間也沒有權力不平等存在(意即我不認為A在該事件上有擅用其幹部權力之處)﹔如果有,也會形成是控訴者對被控訴者有權力優勢,因為她是幹部啊(還有,A的男友是社長),顯然文本中的分析沒有處理到這種特例。還是說這不是特例?因為所謂特例,在性別不平等的社會既定結構中都被一一收編、解構了?我不認為是這樣,否則這種「宿命論」式的討論終究流於空泛,毫無意義。
  那麼,西方的專家概念在此果然不適用了。實際上,在當初知道這件事的人,包括我,都把這件事當成性騷擾事件來處理。其實在閱讀文本之前,我根本沒想過性騷擾的定義跟構成要件應該是如何如何,可能就跟一般大眾一樣,反正「那一類」的事情通通都可以是性騷擾,宛如是不言自明的。
  話說回來,以我這個被控訴者的立場,這種事叫不叫性騷擾實在不是我當初在第一時間要爭辯的,並且對許多社員而言,如何捍衛正義、把我驅逐出去,才是他們關心的。

污名化
  污名化某某人事物,其過程若是意向與道德正當性的社會建構,那麼女性/控訴者就必然是被污名化者的論述就會是可議的。我認為對控訴者污名化的形成,有幾個前提是值得考慮的,比如權力差距是否存在?兩造有無利益關係(或換取利益可能性)?旁人的論述氛圍如何?
  文本中只論及權力與利益,因為大眾最易對這兩點來詮釋控訴者是否藉「發動控訴之名,謀求權力利益之實」,進而污名化控訴者。然而當這兩項因素不存在時,控訴者就不一定會被污名化了。至於論述氛圍若將之視為先於意向建構之前便存在的,則其與建構過程中的論述氛圍是有區分價值的,而不至於落入循環論證的迴圈之中。
  我想表達的是,就我的事件而言,A並無受到非難與奚落,且得到多數社員的支持與保護,而我則被打入地獄(而且還是他人戒慎恐懼的告知,我才知道我被送到地獄來了)。我們應該為除暴安良的優秀台大學生們喝采嗎?

深層父權意識
  喝采吧,因為受害的女性再一次得到了男人們的呵護與安慰,父權文化更加進化,以不同的精緻包裝行銷出去。我承認我在諷刺,但並非對A的污名化,而是對當初事件發生後整個社團文化運作機制的批判。
  當A將被騷擾的事情告訴男友後,接著核心幹部群與幾個學長們也都知道了,他們採取的應變措施有二:一是全面疏離我,二是保護A,不讓我有對A污名化或是二度傷害的機會。權力的運作在第一點展現出來了(注意,不是A發動的,而是社齡資深的學長們加上幹部群們),並且迅速強效,我宛如瘟神一般人見人避,彷彿見我一眼或交談一句就是共犯。第二點就如文本提到的那種「好男人要保護女人」的意識,這點錯在哪裡?錯在他們沒有(同時也無能)釐清事實可能樣態,而僅有單方陳述的事實肯認,並且配合疏離機制的執行,使得我與A兩造的對話竟然是在A被騷擾發生過了一個多月之後,時間造成的影響是輿論已定,我多說無益。
  整個過程中我被消音。當然他們的想法是我的個性沉穩冷靜,一定是裝做不知道。這是後來告訴我發生此事的人(學長)跟我說的,而說我個性沉穩冷靜的也就是他,他說他覺得不要打草驚蛇,因為他們(學長們)要私下調查云云。那他後來主動跟我說有這件事的原因,一是我們交情不差,二是他查不到什麼,覺得不對勁。而A在這過程中也得到了安全感,當我跟他對話(不說對質是因為我根本沒有質與她相對)時,她表示他不願再做任何申訴或尋求正式機關調查的行動,因為她心情平復了(在社員們的保護之下)並且不希望受二度傷害。
  精采的一齣鬧劇就是這樣演的。控訴者提出控訴,男人們挺身而出,接著在集體主觀之下判決被控訴者有罪,正義得以伸張。被控訴者的意見重要嗎?非他們所關心。何以我認定是集體主觀形成?因為當我那時試圖突破被隔離的困境時,某次得到過這樣的回應:「你以為我們都不會思考嗎?我們已經討論過好多次了。」
  原本我並無意識到這件事與父權體制何干,事件過後某次與一名社上女生交談(她的女性意識很強烈,並且對女性主義相關論述有相當的熟悉程度),才發覺整個事件還是不脫父權主流價值觀的操弄。

陰謀論與人品論
  文本提及的陰謀論,指的是從事件本身發散出去的控訴者陰謀意識可能性的展現。我遇到的事件中,流言蜚語並非對控訴者而發,而是對被控訴者。大致上是說我除了騷擾A,還有意圖拉攏社上學弟搞派系分裂,並且在之前參加的社團也是行為不檢而遭退社等。真是集陰謀論與人品論之大成也!
  群盲的特徵在這些街談巷議中一覽無遺。說我拉攏學弟,不但毫無事實而全屬臆測,當初這好幾個學弟也沒人認為我有對他們做什麼拉攏手段﹔說我搞分裂最力的正是社上小團體色彩最濃厚的人們。當時一位學長跟我說:「我現在不是要知道你到底有沒有對A如何,而是我們來想一想,為何大家都相信是你。」
  意思是,真相已經不重要了,為了我好,我應該想想是不是哪裡得罪人或是平時做人失敗才會被咬的死死的。這像不像法官採主觀主義一階段論刑法學的觀點?「被告獐頭鼠目,所言不足採信。」

論述空間
  其實我該感到榮幸,因為大家會封殺我,是知道我「沉穩冷靜」外加「善於表述」,或者說心機深沉能言善道。文本中不也提到被控訴者會訴說冤屈博取同情?當初我也知道要是我只是到處哭訴「冤枉啊,不是我幹的啊」,根本沒用,在精明又富正義感的台大學生面前,這種博取同情的計倆勢必被拆穿,不是嗎?所以我一秉沉穩冷靜的個性,找老師跟導師,找考上律師的朋友,設法與A對話等等等一連串方法,在我還只是輕微被迫害妄想症還能保持冷靜理性時,設法把事情搞清楚。有沒有人關心被控訴者的論述空間?沒有,因為文本分析的種種原因都說明了被控訴者在社會上是具有論述優勢的,那像我這種被誤告(我至今相信A並非誣告我)的衰鬼怎麼辦?我也不知道。

  並非藉這篇文章批評文本兩篇文章的概念是有錯的,文本提供了我豐富的概念重新詮釋我的經驗,只是我說我這是特例啊,居然與文中論述的很多情境剛好相反。不過我還是得說,那次事件至今沒有結果,我仍然是騷擾A的嫌犯,套句影集X檔案的名言:「真相不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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